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
- 被告
- 希錡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蔡惠珊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煜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誤寫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