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 訴 人 即被告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心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