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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李言孫
  • 法定代理人
    翁敏禎

  • 原告
    美強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美強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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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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