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李思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婉芝
- 訴訟代理人
- 林孟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遲至106年5月19日仍未補正,並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詢問覆以不願意繳裁判費,待法院駁回上訴等語,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