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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

上訴人
東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100元,應徵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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