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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張文炬
上訴人
張文政
上訴人
張金源
上訴人
鐘鴻勳
上訴人
鐘鴻周
上訴人
鐘永宸
上訴人
鐘國彰
上訴人
鐘振儀
上訴人
張永坤
上訴人
張永煥
上訴人
張恩逢
被上訴人
張信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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