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張文炬
- 上訴人
- 張文政
- 上訴人
- 張金源
- 上訴人
- 鐘鴻勳
- 上訴人
- 鐘鴻周
- 上訴人
- 鐘永宸
- 上訴人
- 鐘國彰
- 上訴人
- 鐘振儀
- 上訴人
- 張永坤
- 上訴人
- 張永煥
- 上訴人
- 張恩逢
- 被上訴人
- 張信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