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林進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上訴人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