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訴訟代理人 李坤樹 林建宏 謝侑純 陳姵君律師 劉湘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 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