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運來汽車 兼法定代理 林育信 人 被 告 王寶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運來汽車於民國104年5月21日以被告林育信、王寶音為連帶借款人,向原告申請下列借款:(1)授信總 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4年5 月25日起至106年5月25日止。(2)授信總額度為3,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4年5月25日起至105年5月25日止。上開兩筆借款均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調整,逾期當時年息為3.35%,自撥款次月起每月25日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期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遲延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開 借款原告於104年5月25日分別撥付700,000元、1,300,000元、3,000,000元,詎該700,000元借款,被告等自105年2月25日即未依約清償;1,300,000元借款,被告等自105年1月25 日即未依約清償;該3,000,000元借款,被告等自105年2月 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上開約定,被告等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等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4,319,7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催告書及其回執、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 │編│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餘額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 │ │號│(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元) │ │元) │ │ │ │ ├─┼─────┼───────┼─────┼────┼───────┼──────────┤ │1.│ │104年5月25日至│ │ │ │10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 │ │700,000 │106年5月25日 │443,145 │3.35 │105年2月25日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 │ │ │ │ │ │ │部份,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 │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算。 │ ├─┼─────┼───────┼─────┼────┼───────┼──────────┤ │2.│ │104年5月25日至│ │ │ │10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 │ │1,300,000 │106年5月25日 │876,634 │3.35 │105年1月25日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 │ │ │ │ │ │ │部份,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 │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算。 │ ├─┼─────┼───────┼─────┼────┼───────┼──────────┤ │3.│ │104年5月25日至│3,000,000 │3.35 │105年2月25日 │10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 │ │3,000,000 │105年5月25日 │ │ │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 │ │ │ │ │ │ │部份,按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 │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算。 │ ├─┼─────┼───────┼─────┼────┼───────┼──────────┤ │合│5,000,000 │ │4,319,779 │ │ │ │ │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