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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碧君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陳彥价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欣悅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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