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4號
- 原告
- AHMED SOLIMAN CO.
- 法定代理人
- AHMED AHMED SOLIMAN
- 訴訟代理人
- 趙惠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曉雯
- 被告
- 來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宗
- 訴訟代理人
-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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