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東科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宸豪 人 被 告 洪慈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被告等人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東科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被告許宸 豪、被告洪慈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05年10月 19日止,約定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03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4.41%);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詎被告自105年4月19日起不依約定繳納,旋經催告被告等人,仍未全數清償,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款 規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被告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等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516,052元;利息及違約金如附 表所示之計算;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以: ⑴被告東科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被告許宸豪 、被告洪慈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整,約定借 款期限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05年10月19日止,約定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03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4.41%)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⑵詎被告自105年4月19日起不依約定繳納,旋經催告被告等人,仍未全數清償,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款規定 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被告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等尚積欠如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516,052元;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之計算等語。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據約定書、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執據影本、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明細表及清償清單各一件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本金1,516,05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如如附表所示之 計算,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幼華 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454,817元整 │自民國105年4│4.26% │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 │ │ │月19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2 │1,061,235元整 │自民國105年4│4.26% │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 │ │ │月19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