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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告
東科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許宸豪
被告
被告
洪慈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被告等人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東科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被告許宸
    豪、被告洪慈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05年10月
    19日止,約定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03機動計
    息(目前合計為4.41%);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詎被告自105年4月19日起不依約定繳納,旋經催告被告等人
    ,仍未全數清償,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款
    規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
    所公告拒絕往來…」時,被告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
    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等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516,052元;利息及違約金如附
    表所示之計算;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以:
⑴被告東科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被告許宸豪
  、被告洪慈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整,約定借
  款期限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05年10月19日止,約定按所選指
  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03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4.41%)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⑵詎被告自105年4月19日起不依約定繳納,旋經催告被告等人,
  仍未全數清償,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款規定
  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所公告
  拒絕往來…」時,被告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其所負一
  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
  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等尚積欠如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
  付原告1,516,052元;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之計算等語。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據約定書、催告書及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執據影本、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明細
    表及清償清單各一件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本金1,516,05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如如附表所示之
    計算,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454,817元整       │自民國105年4│4.26%         │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
   │    │                  │月19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2  │1,061,235元整     │自民國105年4│4.26%         │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
   │    │                  │月19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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