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施錫揮
- 當事人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4號上 訴 人 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寶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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