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水 被 上訴 人 仁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