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運達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芷盈 被 告 黃啟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00,3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運達汽車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19日,以被告蘇芷盈及黃啟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2月20日起至106年2月20日 止,約定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3.62%機動計息(目 前合計為4.85%);逾期超過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違約金。 (二)、又被告運達汽車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23日以被告蘇芷盈及黃啟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 限104年1月23日起至107年1月23日止,約定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3.62%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4.8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三)、詎被告等自105年3月20日起不依約定繳納,雖旋經催告被告等,仍未全數清償,依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規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計欠原告本金 1,900,358元整及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蘇芷盈及黃啟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催告書暨掛號函件執據及交易明細資料等影本附卷為證,而被告等均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 │編│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新臺幣) │ (民國) │息%) │ │ ├─┼──────┼──────┼────┼────────────┤ │1 │628,655元 │自 105 年 3 │4.85 │自 105 年 4 月 24 日起至│ │ │ │月 23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 │ │ │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原利率 10%,超│ │ │ │ │ │過 6 個月,按原利率 20% │ │ │ │ │ │加付違約金。 │ ├─┼──────┼──────┼────┼────────────┤ │2 │628,655元 │自 103 年 3 │4.85 │自 105 年 4 月 24 日起至│ │ │ │月 23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 │ │ │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原利率 10%,超│ │ │ │ │ │過 6 個月,按原利率 20% │ │ │ │ │ │加付違約金。 │ ├─┼──────┼──────┼────┼────────────┤ │3 │128,611元 │自 105 年 3 │4.85 │自 105 年 4 月 21 日起至│ │ │ │月 20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 │ │ │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原利率 10%,超│ │ │ │ │ │過 6 個月,按原利率 20% │ │ │ │ │ │加付違約金。 │ ├─┼──────┼──────┼────┼────────────┤ │2 │514,437元 │自 103 年 3 │4.85 │自 105 年 4 月 21 日起至│ │ │ │月 20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 │ │ │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原利率 10%,超│ │ │ │ │ │過 6 個月,按原利率 20% │ │ │ │ │ │加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