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朱政坤
- 法定代理人李雨霖
- 原告李俊麟
- 被告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美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李俊麟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被 告 楊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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