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俊麟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許崇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美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4,537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