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5號
- 原告
- 查貴珍
- 訴訟代理人
- 周美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佾瑞
- 被告
- 吳清貴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和律師
- 被告
- 吳雯婷
- 被告
- 鼎程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莉(MAJURI THEIPMANEE CHARON,馬來西亞籍)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4日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217頁)。
二、查本件被告吳雯婷刑事案件原併由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惟嗣後該案認為原告告訴之犯罪事實不應併於該案審理,而將該部分犯罪事實退併辦,經另改由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審理。則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案件終結與否並不影響本件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