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查貴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查貴珍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李佾瑞 被 告 吳清貴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吳雯婷 鼎程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莉(MAJURI THEIPMANEE CHARON,馬來西亞籍)(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4日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217頁)。 二、查本件被告吳雯婷刑事案件原併由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惟嗣後該案認為原告告訴之犯罪事實不應併於該案審理,而將該部分犯罪事實退併辦,經另改由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 訴字第4號審理。則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案 件終結與否並不影響本件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