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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洪堯讚

原告
查貴珍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佾瑞
被告
吳清貴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告
吳雯婷
被告
鼎程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莉(MAJURI THEIPMANEE CHARON,馬來西亞籍)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4日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217頁)。

二、查本件被告吳雯婷刑事案件原併由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惟嗣後該案認為原告告訴之犯罪事實不應併於該案審理,而將該部分犯罪事實退併辦,經另改由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審理。則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案件終結與否並不影響本件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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