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里○○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正東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696,17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 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核該金額為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