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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
被告
梁鴻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20,294,32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5,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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