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519,82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34,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