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519,82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34,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