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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519,82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34,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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