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學堯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涂敬慈
- 被告
-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嘉
- 訴訟代理人
- 楊玉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