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複代理人 涂敬慈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 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