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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吳錫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黃對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一)本件先位之訴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吳錫銅、吳黃對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03年5月16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103年6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⒊被上訴人吳錫銅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03年6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⒋被上訴人吳錫璋、吳黃對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3年5月16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103年6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⒌被上訴人吳錫璋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3年6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⒍被上訴人吳黃對於回復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同時,應將該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⒎被上訴人吳錫銘、吳錫銅、吳錫璋應共同給付上訴人4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備位之訴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吳黃對應給付上訴人400萬元及自上訴人105年7月13日「民事爭點整理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核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772,438元(除請求給付4,000,000元,另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經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核定贈與價值為8,772,438元,卷一184、185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69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吳錫銅部分
┌──┬────────────┬──┬───────┬──────┐
│編號│  坐落地號、建號   │  │       │      │
│  │            │地目│  權利範圍  │  備 註  │
│  │            │  │       │      │
├──┼────────────┼──┼───────┼──────┤
│ 1 │彰化縣鹿港鎮鹿鳳段1203地│ 建 │   1/8   │      │
│  │號土地         │  │       │      │
├──┼────────────┼──┼───────┼──────┤
│ 2 │彰化縣鹿港鎮鹿鳳段1204地│ 建 │   1/2   │      │
│  │號土地         │  │       │      │
├──┼────────────┼──┼───────┼──────┤
│ 3 │彰化縣鹿港鎮鹿鳳段1314地│ 建 │   1/8   │      │
│  │號土地         │  │       │      │
├──┼────────────┼──┼───────┼──────┤
│ 4 │彰化縣鹿港鎮鹿鳳段344建 │  │   1/2   │      │
│  │號建物         │  │       │      │
└──┴────────────┴──┴───────┴──────┘
附表二:吳錫璋部分
┌──┬────────────┬──┬───────┬──────┐
│編號│  坐落地號、建號   │  │       │      │
│  │            │地目│  權利範圍  │  備 註  │
│  │            │  │       │      │
├──┼────────────┼──┼───────┼──────┤
│ 1 │彰化縣鹿港鎮鹿鳳段1203地│ 建 │   1/8   │      │
│  │號土地         │  │       │      │
├──┼────────────┼──┼───────┼──────┤
│ 2 │彰化縣鹿港鎮鹿鳳段1204地│ 建 │   1/2   │      │
│  │號土地         │  │       │      │
├──┼────────────┼──┼───────┼──────┤
│ 3 │彰化縣鹿港鎮鹿鳳段1314地│ 建 │   1/8   │      │
│  │號土地         │  │       │      │
├──┼────────────┼──┼───────┼──────┤
│ 4 │彰化縣鹿港鎮鹿鳳段344建 │  │   1/2   │      │
│  │號建物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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