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朝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戶籍 謄本、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