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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告
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朝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戶籍謄本、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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