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原告
- 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朝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戶籍謄本、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