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聲請人地址「設彰化縣○○鎮○○○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