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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請人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聲請人地址「設彰化縣○○鎮○○○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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