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葉宜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號 │ │ │ │ │ │(股東姓名)│├──┼───────────────┼─────────────┼────┼───┼────┼─────┤│0001│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646-0 │ │1 │742 │ 葉宜舟 │├──┼───────────────┼─────────────┼────┼───┼────┼─────┤│0002│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647-2 │ │1 │322 │ 葉春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