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林于人
- 法定代理人楊淑燕
- 原告潘仁海PHAN NHAN HAI
- 被告羽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潘仁海PHAN NHAN HAI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羽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淑燕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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