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
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志明
債務人
陳玉碧
○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