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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

債權人
政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秀珠

上列債權人政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鐘鎮銘即方園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政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鐘鎮銘(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請求利息自106年7月31日起算之依據,(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四、如同意按一般債務請求利息,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並附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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