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
- 債權人
- 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因與債務人長盛土木包工業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請款單據所載,僅有債務人長盛土木包工業,請釋明對黃思菁、蔡瓊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抑或更正本件債務人。
二、提出長盛土木包工業之工商登記表。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瓊儀(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弄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