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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債權人
鄧勝元
債務人
允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秀清
債務人
楊富登

一、債務人允聖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允聖建設有限公司、楊富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一、二,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依債權人所提出附表一之支票,其發票人為允聖建設有限公司,債務人楊富登並非發票人且未於該支票背書,債權人以楊富登為該支票背書為由,請求債務人楊富登連帶給付票款,核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5年4月9日 │1,200,000元 │106年3月21日│CU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2 │105年6月2日 │3,000,000元 │105年10月19日 │FF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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