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

債權人
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台平
債務人
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4年6月5日 │380,686元 │104年6月5日 │BTA0000000│├──┼─────────┼───────────┼───────────┼───────────┤│002 │104年7月5日 │190,342元 │104年7月6日 │BTA0000000│├──┼─────────┼───────────┼───────────┼───────────┤│003 │104年8月5日 │95,171元│104年8月5日 │BT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