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 債權人
- 爵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羽
- 債務人
- 宥威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提出之相關資料,其釋明稍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另行提出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106年6月16日提出補正之資料,然所提證物均難以認定與債務人林麗娟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此部份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