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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40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恩得營造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浩忠
債務人
黃郁純
人           2樓

一、債務人恩得營造有限公司、黃浩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恩得營造有限公司、黃浩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郁純給付之。。

二、債務人恩得營造有限公司、黃浩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佰壹拾壹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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