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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債權人
曾國義
債務人
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興
債務人
吳素珍

一、債務人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元,並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並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退 票 日 )  ││├──┼─────────┼───────────┼───────────┼───────────┤│001 │106年7月21日│200,000元 │106年8月28日│PSA0000000│├──┼─────────┼───────────┼───────────┼───────────┤│002 │106年7月23日│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3 │106年7月24日│250,000元 │106年9月1日 │PSA0000000│├──┼─────────┼───────────┼───────────┼───────────┤│004 │106年7月25日│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5 │106年7月26日│300,000元 │106年8月29日│PSA0000000│├──┼─────────┼───────────┼───────────┼───────────┤│006 │106年7月27日│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7 │106年7月30日│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8 │106年8月3日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9 │106年8月6日 │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010 │106年8月8日 │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11 │106年8月13日│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012 │106年8月15日│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013 │106年8月20日│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14 │106年8月21日│1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15 │106年8月26日│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016 │106年8月30日│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退 票 日 )  ││├──┼─────────┼───────────┼───────────┼───────────┤│001 │106年8月25日│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002 │106年8月25日│1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003 │106年9月13日│150,000元 │106年9月13日│FF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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