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
簡正元即正翔企業社
債務人
謝幼菁
債務人
簡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