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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請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支票二紙之發票日非於系爭抵押權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簽發,故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難認定為本件之清償日期。請釋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何時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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