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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請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中載明「相對人於民國84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萬元」,卻於106年9月15日提出之陳報狀附件存證信函內載明「台端(即黃淑華)和配偶林明智從民國84年至90年間,多次向本公司借款,金額高達2,000萬元」,係難以該存證信函所載之債權與系爭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係屬同一,亦難認定是否已催告行使該債權。是請就前開情形為敘明、補正或更正聲請狀內容。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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