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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上列聲請人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銘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379-1地號土地及同段10建號建物、埔鹽鄉義和段628地號、1020地號土地及同段153建號建物、二林鎮萬興段柳子溝小段778-1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陳銘崎個人所有權部並含他項權利部之債權人、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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