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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請人
柯金燦
相對人
林敬煌即張尚分之再轉繼承人
相對人
林美雲即張尚分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尚分於民國89年7月2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30萬元、7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該債務屆期不為清償,又張尚分於99年9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林含笑亦於105年2月18日死亡,由相對人林敬煌、林美雲繼承,是相對人等既為張尚分之再轉繼承人,自應承受其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函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又相對人林敬煌、林美雲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均於105年12月28日收受聲請人之催告,迄今已逾一個月相當期限,此復有存證信函影本暨回執在卷可憑,堪認系爭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市  │新林厝  │        │309             │建│00  │49  │44.81       │210分之10         │重測前:林厝│
│    │      │        │        │        │                │  │    │    │            │                  │段231地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