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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聲請人
施建和

上列聲請人施建和因與相對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建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且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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