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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聲請人
施建和
相對人
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文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提 示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4月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6月7日 │WG0000000 │ │├──┼───────┼─────────┼───────┼──────────┼────────┼──┤│002 │106年4月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6月7日 │WG0000000 │ │├──┼───────┼─────────┼───────┼──────────┼────────┼──┤│003 │106年4月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6月7日 │WG0000000 │ │├──┼───────┼─────────┼───────┼──────────┼────────┼──┤│004 │106年4月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6月7日 │WG0000000 │ │├──┼───────┼─────────┼───────┼──────────┼────────┼──┤│005 │106年4月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6月7日 │WG0000000 │ │├──┼───────┼─────────┼───────┼──────────┼────────┼──┤│006 │106年4月1日 │113,795元 │未記載 │106年6月7日 │WG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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