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KONGSUWAN WICHAI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相 對 人 KONGSUWAN WICHAI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60年12月11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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