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相對人
- 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張旺泉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張賴碧
- 相對人
- 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張世勳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林玉華
- 相對人
- 張惠美
- 相對人
- 張世忠
- 相對人
- 張世興
- 相對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82/10117」應更正為「821/10117」。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