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錫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 被告
-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銓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將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