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6號
- 抗告人
- 吳進宏
- 抗告人
- 吳林玉華
- 代理人
- 吳淑惠
- 相對人
- 劉星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案由欄第一行關於「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票裁定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