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邱錫文
- 上訴人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8號 再 抗 告人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文 送達代收人 楊小慧 上列再抗告人與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呂錦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所為抗告審之裁定再 為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為理由,並依同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 第466條之1第1項,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再抗告人所具之再 抗告理由狀,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式為之。本院爰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命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 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再抗告狀。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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