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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黃倩玲

  • 原告
    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盛土木包工業、黃思菁、蔡瓊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4,0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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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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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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