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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告
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盛土木包工業、黃

思菁、蔡瓊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514,0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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