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 再審原告
- 黃啓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係就本院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256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