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王錫庸
- 原告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 二、並依上開資料補正受讓人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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